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按照立法程序,現對《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登錄山西司法行政網或者關注山西司法微信公眾號,查閱征求意見稿。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5月22日前將意見和建議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聯系人,或者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郵箱。

感謝參與和支持!

聯系人:王安友

聯系電話:0351-6922231

地址:太原市小店區學府街41號山西省司法廳立法三處

郵編:030006

郵箱:sxssftlfsc2@163.com


征求意見稿

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條例

(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地方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病的防治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方病包括:碘缺乏病、水源性高碘危害、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節病、克山病、鼠疫和布魯氏菌病等病種。

第三條【基本原則】地方病防治應當貫徹新時代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作,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因地制宜、綜合施策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地方病防治有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病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醫療保障、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地方病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自治組織職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落實地方病防治措施,配合開展病情監測、調查等工作。

第七條【其他主體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接受有關地方病的監測、調查、檢驗、采集樣本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獲取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個人信息權益。

第八條【宣傳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開展地方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防治地方病的自覺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在中、小學校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方病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群眾參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月、防治碘缺乏病日等活動,動員群眾控制和消除地方病危險因素。

第十條【表彰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防? 治

第十一條【主管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方病防治監測、調查、干預和管理,并將監測與調查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通報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地方病防治督導、績效考核和評價。

第十二條【信息公布】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確定并公布碘缺乏地區、適碘地區、水源性高碘地區范圍。

第十三條【碘缺乏病防治】碘缺乏病防治采取供應加碘食鹽的措施。

在碘缺乏地區供應的加碘食鹽,應當符合本省食用鹽碘含量標準;但是為滿足特定人群需要,可以供應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鹽。

因疾病等情況不宜食用加碘食鹽的,在醫師指導下選擇未加碘食鹽。

加工食品應當使用加碘食鹽;為滿足特定人群需求使用未加碘食鹽的,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第十四條【水源性高碘危害防治】水源性高碘危害防治采取改水降碘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水源性高碘地區組織實施改水工程或者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措施,保證生活飲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未采取改水降碘措施的水源性高碘地區,應當供應未加碘食鹽。

第十五條【食鹽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鹽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飲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防治】飲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防治采取改水降氟、砷和物理、化學方法降氟、砷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生活飲用水氟、砷超標地區組織實施改水工程、配置適宜除氟、砷設施或者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措施,保證生活飲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七條【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采取改爐、改灶、使用清潔能源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地區的改爐、改灶以及后期管理,引導群眾正確使用改良爐灶。

第十八條【大骨節病防治】大骨節病防治采取改善飲食結構、改善環境衛生、易地育人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在大骨節病病區以外地區建立寄宿制學校,供病區學齡兒童集中就讀,實施易地育人措施。

第十九條【克山病防治】克山病防治采取改良水質、改變飲食習慣、改善環境衛生、改善居住條件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克山病病區調整優化種植結構,開展有關合理膳食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行動,在防寒、防煙、防潮等方面改善居住條件,降低克山病發病風險。

第二十條【鼠疫防治】鼠疫防治采取監測、預警、風險評估等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滅鼠工作,將鼠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二十一條【布魯氏菌病防治】布魯氏菌病防治采取畜群免疫、監測、檢疫、凈化、病畜撲殺、無害化處理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建立布魯氏菌病防治協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畜間布魯氏菌病監測及畜間疫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相互通報疫情信息,做好聯防聯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動物及其產品進行檢疫,加強動物及其產品交易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疫情防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防治鼠疫、布魯氏菌病的應急預案,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第二十三條【專業防治機構職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地方病防治專業機構應當開展地方病及其危險因素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分析、預測地方病流行情況、危險因素消長趨勢,提出地方病防治對策,開展地方病防治教育及防控效果評估。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職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做好線索調查、建立檔案、地方病患者隨訪管理和地方病防治教育等工作,向建檔立卡的大骨節病、氟骨癥和克山病患者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城市二級以上醫院和縣級醫療集團應當做好地方病患者診斷治療、信息報告工作,開展地方病防治教育,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第三章 保? 障

第二十五條【經費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病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防治工作正常開展。

地方病防治經費應當??顚S?,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條【隊伍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病防治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保障地方病防治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職業健康、技術職稱晉升等方面的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方病防治專業培訓,提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地方病防治專業機構和醫療機構地方病防治能力。

鼓勵醫務工作者和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相關專業人員從事地方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購買服務】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監測、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事項,可以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防治工作正常開展。

第二十八條【禁止條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防治地方病供水設施。

防治地方病供水設施的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保證供水設施長期良好運轉,不得無故廢棄或者閑置供水設施。

第二十九條【科研支持】鼓勵和支持醫療衛生機構和科研院所加強地方病病因、防治藥品和防治新方法、新技術的科學研究和推廣工作。

第三十條【社會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地方病困難患者,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范圍。

第三十一條【醫保保障】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大骨節病、氟骨癥、慢型克山病,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特病病種范圍。

第三十二條【殘疾保障】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指導和幫助符合殘疾標準的大骨節病、氟骨癥、克汀病患者辦理殘疾人證,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年報制度】地方病防治統計實行年報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地方病統計報表,不得瞞報、謊報、漏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1】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2】對破壞防治地方病供水設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修復或者賠償損失。

對無故廢棄或者閑置防治地方病供水設施的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3】公職人員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廳立法三處)


日期:2023-04-23